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02-21点击数: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外专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7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以下称外专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外专经费的合理使用,参照教育部、外国专家局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聘请单位邀请外国专家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手续。凡申请由学校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须由聘请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聘请计划。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聘请计划应当明确外国专家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等。

第三条各聘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外专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凭发票(国外购买的机票需提供收据)、电子客票行程单和至少一程的登机牌核销。学校重点引智项目、重点引智平台以及国家重点引智项目可以申请核销国际旅费,学校普通常规项目不予报销国际旅费。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合同或协议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方能签订。外专经费只能资助最高到合同额度的60%,不超过税前3万元(每月)。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筹。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学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须签订讲课劳务合同。讲课费资助上限为税前2000元/次,每位专家来访期间讲课费最多资助4次。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补贴资助上限为800元/天,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资助上限为700元/天。专家来访原则上只能入住学校交流中心或西郊宾馆(不含9号楼),确有需要自行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专家来访应尽量购买直达北京的国际航班,绕道其他城市处理其个人公私事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聘请单位须于专家到校至少10天前通过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引智工作服务系统提交实施阶段的执行申请,申请获批后先行垫付(或从外专经费中借支)相关费用。项目结束后,须先通过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引智工作服务系统提交结题阶段的成果申请,申请获批后将所有支出费用及相关原始票据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销。

第十二条各聘请单位负责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具体接待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协助。聘请单位要事先做好业务准备工作,拟定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初步计划,包括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落实教室及讲学需用设备等。日程安排要体现注重效益、学术为主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聘请单位在批准的外专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各类聘请外国专家项目。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各聘请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各聘请单位在为来访专家预订住宿时,如安排入住交流中心,中方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来访外宾入住交流中心登记表》(附件1),并将签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意见的表格交给交流中心,相关住宿费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与交流中心结算。

第十五条各聘请单位须于专家离校前结算应支付给专家的各类费用,并请专家本人手签收条。核销专家接待费用时,须同时提供《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接待外专费用开支报销单》(附件2)、专家手签收条、专家护照复印件(信息页和签证页)以及国际旅费发票等相关票据。由项目负责人代签收条的项目费用一律不予核销。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对于单次来华外国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和住宿费的,时间不超过90天。对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各聘请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第十七条各聘请单位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支付,不得在外专经费中列支。项目执行单位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用,不得在外专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的配偶及其随行子女在华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外国专家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经费的统筹安排,监督执行,并按照规定编报决算。各项目专项经费预计年底不能执行完的,可调配至学校其他外国文教专家项目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聘请港、澳、台专家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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