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我校学生的多元文化交流,完善我校交流学生的选派与管理,推进自费校际交流项目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自费留学交流项目管理规定》,并经2017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自费留学交流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自费留学交流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我校学生的多元文化交流,完善我校交流学生的选派与管理,推进自费校际交流项目实施,根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和选派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人员选拔办法
第二条 相关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项目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和推荐工作。选拔推荐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
第三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的我校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五条 外语水平达到我校与外方协议院校签署的交流协议要求。
第六条 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七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的管理办法,如有违约行为,三年内不得参加我校其他校际交流项目。
第八条 留学人员录取后,由所在学院合理安排其学业,制定详细学习计划,保证按期派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进行行前教育,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九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与所在学院签约;留学人员派出后,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第十条 留学人员应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习报告,并汇报其在海外交流期间的思想动态与生活情况。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外方协议院校和我校的管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留学期间,不得赴第三国(地区)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所在学院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并以适当形式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留学情况,提交外方协议院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评价意见。留学人员应与其所在学院沟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第五章 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应自行承担其在外方协议院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外方协议院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海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并对个人安全负责,保险费用自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