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我校学生的多元文化交流,完善我校交流学生的选派与管理,推进公派留学项目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派留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并经2017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派留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派留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我校学生的多元文化交流,完善我校交流学生的选派与管理,推进公派留学项目实施,根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和选派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实习或毕业设计。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员选拔办法
第四条 相关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和公示工作。选拔推荐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上报名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还应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由各学院相关专业负责人制定详细学习计划;统一组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适应能力强,自我管理、生活自理能力强;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九条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一外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应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参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应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习报告,并汇报其在境外交流期间的思想动态与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故需要提前/延期回国者,应提前2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及留学单位/导师的意见函,获批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留学期间,不得赴第三国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以适当形式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出具的成绩单或评价意见。
留学人员应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交流形式为课程学习的留学人员,应提交国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及国内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分转换证明材料;交流形式为实习或毕业设计的留学人员,应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留学人员应与其所在学院沟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录取后,所在学院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其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所在学院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后,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在服务期内可以出国留学,但是服务期顺延计算。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