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学生交流时间:2018-10-22点击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并经20189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928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交流

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为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助经费的撬动和杠杆作用,扩大学生出国(境)交流规模,依据和参考国家以及学校有关公派出国留学等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境)交流包括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组织推广和实施的各类长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包括交换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专业实习、课程或毕业设计、学术比赛等。

第三条  在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学院及教师对学生出国(境)交流进行配套资助,但学生执行同一交流任务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出完成该任务的总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经费资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并进行解释。

(二)负责资助经费的评审工作。

(三)监督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经费资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资助经费评审工作。每年组织评审会议,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二)组织资助经费申请工作。受理学院提名的学生申请,复核后提交经费资助管理委员会资助名单,确定名单。

(三)协助经费资助管理委员会做好资助经费的宣传、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别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主要设立以下奖学金资助类别:

(一)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交流学习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出国(境)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联合研究或毕业设计等学术活动。

(二)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1周以上3个月以内的国(境)外短期课程学习项目、学术或文化交流项目、学术赛事等活动。

(三)学生海外交流“圆梦”奖学金计划(以下简称“圆梦”计划):用于全额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项目等,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统招全日制在读学生;

(二)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学术能力;

(四)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请人未曾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境)外大学/机构等的奖学金资助;

(七)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各类资金资助项目,一般不受理符合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请:

(一)曾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批准放弃但时间在2年以内;

(二)在校期间同一学历阶段,曾享受学校奖学金资助出国学习交流3个月以上的。

第四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的资助内容原则上为部分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经费资助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需费用预算、学习时长、学习成绩或成果、项目实施地点、选派规模及我校资助经费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相应比例发放。

第十条  代表学校出国(境)参加学术比赛等活动的资助标准原则上根据参赛学生出访费用预算,按照相应比例发放。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资助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的申请、评审与资助方式:

(一)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以及短期交流项目学习奖学金,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出国(境)参赛等交流项目,其资助申请、评审与项目的申请、遴选工作原则上同时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本办法,公布项目资助申请通知。学生按照通知要求自愿提出申请,向所在学院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经学院审核推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后,上报经费管理委员会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获得项目资助资格。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资助金额发放至获资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如发现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将视情况扣减其资助额度,学生须退还其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

(一)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学生擅自提前回校、逾期不归、迟归、转至其他地区或国家,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执行规定的访学任务的;

(三)未能按时上交出访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学校推荐或项目录取资格后,不得擅自放弃。对经学校批准放弃的学生,取消其2年内的公派出国(境)资格;对擅自放弃的学生,取消其5年内的公派出国(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自主参加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的学生国(境)外访学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学生个人自行筹措经费,暂不允许申报。                          

第六章  义务与承诺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访学后,应在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一份访学报告,并积极配合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举办的讲座、活动等,介绍国(境)外学习情况,从而鼓励我校更多学生赴国(境)外高水平院校进修。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8928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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