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证办理指南

作者:时间:2009-11-26点击数:

一、申请条件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京工作,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京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具有大学学士学位以上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专业人员(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学位以上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应聘在京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应聘在京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京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二、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为外国专家已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持工作签证(Z)入境的,

1.登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210.73.77.3/bjpyzb)填写“申请《外国专家证》”一栏中“已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信息,导出数据,发电子邮件至wzsq@bjp.gov.cn。

2. 将下述书面材料邮寄或送至市外专局:

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2) 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复印件;

3) 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4) 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二)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且所持工作证件非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已持有北京市的《外国人就业证》,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申请《外国专家证》;或申请将“随行家属”类居留许可变更为“任职”或“就业”类居留许可的,

1.登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210.73.77.3/bjpyzb)填写“申请《外国专家证》”一栏中“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栏目信息,打印并导出数据,发电子邮件至wzsq@bjp.gov.cn。

2. 将下述书面材料邮寄或送至市外专局:

1) 通过系统打印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加盖单位公章);

3) 中外文个人简历;

4) 聘用协议或合同;

5) 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6)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有中文译本);

7) 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8)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

9) 原工作证件原件;

10) 经济技术类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可不提交第8)项材料;持有“随行家属”类居留许可的,可不提交第8)、9)项材料。

(三)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将下述书面材料邮寄或送至市外专局:

1)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变更的公函(加盖单位公章);

2) 聘用协议或合同;

3)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

4) 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5) 《外国专家证》原件;

6) 经济技术类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证》延期

用人单位将下述材料邮寄或送至市外专局:

1.用人单位申请延期公函;

2.聘用协议或合同;

3.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4. 《外国专家证》原件。

5. 经济技术类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证》的注销程序

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因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服务关系的,聘请单位应及时到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地址: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3号市人事局2号楼203室 100005

电话:65590180 65249635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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